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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看看婚内强奸的案例:

      1:1995年6月21日,我国首例婚内强奸行为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在河南省沁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曹某,23岁,河南省旗县青年农民。1994年8月22日晚上,曹某吃罢晚饭,即欲和妻子周某同房过,妻子感到身体不舒服,没兴趣,便拒绝了丈夫的要求。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曹某欲火难耐,恼羞成怒,强行与妻子同房,妻子骂他,他便用手卡住妻子的脖子,不让周某喊出声来,妻子极力反抗,曹一气之下,照其妻腹部猛踢了两脚,致其肠管破裂,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这些婚姻内由性行为而导致的家庭悲剧,虽然属于个别现象,但现实生活中婚姻内强迫性行为的现象却普遍存在。据一则权威调查资料所示,被调查的我国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专家们认为,囿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遭婚内强暴的女性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

     2: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4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被告王某今年29岁,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那么,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发生婚内强迫性行为呢?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

      一、性欲反差过大:丈夫身强体壮,外无事业困扰,内与家务绝缘,自然有较为强烈的性欲;妻子身体瘦弱,常受家务拖累,加之生育小孩后,对性生活便少了兴趣。如果在这种因性欲反差过大的夫妻间,时常发生强迫性行为,便认为夫妻已毫无情感可言,未免言之过分。事实上,这种丈夫中,有很多人是很爱自己妻子的。但是,由于这种爱无法在自然的中得到体现,他们便有了强迫性行为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又往往使夫妻情爱逐渐贬值。

    二、性欲消除烦恼:无论是多么般配的夫妻,他们的情爱多么深厚,都会受到各自事业困扰的影响,使原本和谐的性生活秩序打乱。女性对此,或是向好友亲人倾诉而得到抚慰,或是有泪暗自流。而男性在外界遇到不顺心的事后,一般不会轻易向别人表露,更不会落泪,而是回家后嗜烟酗酒,若如此都难以消解其愁的话,目标便转向妻子。他们往往是不管妻子心境如何,总要与之“如此这般”,事后方觉稍能顺气。

    三,性欲作为手段:没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始终是要破裂的。在离婚之前,分室居住的女性,仍有不少做人流术。这期间,合法丈夫们为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占有优势,就必须把婚内强暴作为重要手段。有的甚至在夫妻刚吵完架时,也会逼着妻子“来一次”。此时女性所受的生理和心理折磨是巨大的,最后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益,以求尽快解脱。因为,法律还没有判定丈夫“强奸”妻子的定罪标准。

    四、性欲实为报复:生活中不乏这种实例,男女双方因婚后发现某一方曾隐瞒有伤自己自尊的行为,不能谅解对方,自然便有诸多事端生起。女性对此,最多不过吵闹、出走或是提出离婚之类,而男性往往会在此中搞点性报复。他们既不高声吵闹,亦不打架伤人,而是多次地、连续性地强迫妻子过性生活,有的甚至发展为性变态而对妻子进行性折磨,以惩罚、报复妻子对自己的“不贞”。在此种状态下生活的女性,其痛苦是不堪设想的。

    造成婚姻内强迫性行为的原因,不止上述几种,而是繁多复杂的。故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应对症处理,分类指导。如果是夫妻情感尚可,只是性欲反差过大或以性强暴为消除烦恼手段者,女性应从劝告、解释做起,以期获得丈夫的谅解。但女性同时又要把性生活安排好,尽量做到双方基本满意。如果夫妻情感已经破裂,女性又经常遭到丈夫的性强暴,惟一的办法就是尽快冲出“围城”,以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作为男性,无论与妻子感情如何,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在婚内对妻子实施性强暴,都是兽性的表露,应该受到道德和社会规范的遣责而自我约束。

    有关专家认为,婚姻内的强暴比我们所见的婚外强奸案多得多。“婚内强奸”如果构成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犯罪的对象是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该有同居的义务,以强奸论处从理论上是讲不通的。第二,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有些问题不好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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